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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废气收集设施成“摆设”蓬江一企业被依法查封!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1-25 01:12:35 点击: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工业废气的收集和治理也逐渐规范化,但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仍需加强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检查和运维,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和发挥污染治理效用,不能让其成为“摆设工程”。

  2023年6月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门市某五金压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压铸脱模工序和打磨工序正在生产,但其所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的收集管道出现断裂,生产废气通过断裂口外排而未能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导致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经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疏于检查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废气收集管道断裂的情况,存在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蓬江分局依法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蓬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蓬江分局就地查封该公司的相关排污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本案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七条第六项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废气治理设施不是企业应付执法检查的摆设。各涉气企业必须提高认识【以案说法】废气收集设施成“摆设”蓬江一企业被依法查封!,强化自身责任担当,在日常管理中,各企业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做到不敷衍、不将就、不打折扣,及时对设施检修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下一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将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辖区内涉VOCs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进行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edLuxi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