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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期)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2-01 04:07:52 点击:

  2023年5月11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医药辅料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某反应釜内有一根管道连通至两台缓冲罐后,呈倒U形连接至聚合车间外,该反应釜与缓冲罐之间连通的常压三通管道处安有一道总阀门,现场检查时总阀门处于打开状态,该反应釜连通至聚合车间外的末端管道口处大量白色烟雾逸散,有明显刺鼻性气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涉案主要责任人员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件。企业负责人心存侥幸,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不仅要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涉案责任人员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本案执法人员抽丝剥茧,敏锐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让不法企业付出代价,起到了强烈的震慑效应。

  2023年8月7日,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年产1000万只电子变压器生产线项目”浸漆烘干工段正在生产,该工段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催化装置未通电,浸漆烘干工段窗户未密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4万元。

  企业生产时应当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该案中,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且触碰了法律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离不开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各排污单位应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主动防污治污以案释法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期),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