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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因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VOCs专项检查查什么?常见问题有哪些?

作者:小编 时间:2023-12-16 17:30:29 点击:

  原标题:罚款!因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VOCs专项检查查什么?常见问题有哪些?

  严格管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未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切实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2年10月16日根据群众投诉,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业管件(南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公司4名操作人员正在使用明火烤枪对管件内部进行明火炙烤,现场有明显异味产生。经调查,此工艺主要是将不合格管件内部涂覆的高性能聚乙烯焚烧干净以便进行二次涂覆,但工人在炙烤过程中无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作业所在车间门窗未密闭,现场VOCs快速检测数据最高为32.06mg/L。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月1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据相关报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

  VOCs 物料台账方面,企业普遍没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记录格式不规范。

  根据 HJ 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规定,企业应建立含 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企业缺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不全。

  根据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现场核查过程中,受制于生产车间过大或生产设备移动幅度过大、生产线过长的影响,废气收集效率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业的注塑、吹膜、密炼、压延等工序的生产车间难以密闭。

  部分企业通过在车间设置局部集气罩收集塑料熔融状态下产生的有机废气,但因生产设备移动幅度太大,集气罩口与控制点间的距离较远,收集效果较差。印刷行业的印后整理工序,胶粘过程直接在印刷车间中进行,因印刷设备自带收集口,产生的废气易于收集,胶粘废气则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家具制品行业的封边工序废气同样地易被忽略,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为10吨以下的企业,工艺多以喷淋/干式过滤棉+UV 光解+活性炭为主,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 UV 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没有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 UV 光解装置,颗粒物沉降在 UV 灯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与所需处理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处于失效状态。

  设施运行过程普遍存在气体流速过快的问题,根据 HJ 2026-2013《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1.2 m/s。废气在吸附装置中的流速过快,停留时间不足,导致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未被吸附或未达到应有的处理效果便排放。

  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装物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且含挥发性有机物,贮存不当或废弃后没有及时密封贮存,容易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废油漆桶没有加盖贮存,或者没有把危废放到指定的危废贮存场所。部分企业危废间没有没有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地面没有做防渗处理。

  为计算治理设施的去除率,企业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采样口位置应符合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及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企业为了方便采样,排气口采样口多设置在弯头下游不足 1 倍直径的地方,采样数据不准无法计算治理设施的去处率。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PG电子官方网站、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①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②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①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LDAR工作: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edLuxi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