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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1-19 14:41:33 点击:

  2020年1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韩利平、李凡宏在漳浦县赤湖镇工业区依法对你所在的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公司1#厂房一楼的滚镀生产线和挂镀生产线套VOCs废气处理设施均有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1#厂房东侧新建3个电镀车间(2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电镀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1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经理洪长保、厂长陈敬雄、环保负责人吴益文全程陪同检查。

  经查实,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原有厂房东侧新建3个电镀车间(分别有2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1条手动和1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正在生产;原厂房北侧新建1个电镀生产车间(1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你本人作为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相关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建设事项,你对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或使用负有直接责任。为此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0]4号);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你本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本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1.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废水排放情况、新建4个电镀生产车间现状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2.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录像(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废水排放情况、新建4个电镀生产车间现状和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情况);

  3.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废水排放情况、新建4个电镀生产车间现状及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情况);

  4.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附图(证明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点位、新建的电镀车间位置);

  5.2020年1月10日法人周军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4个电镀车间未批先建、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6.2020年1月10日厂长陈敬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4个电镀车间未批先建、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7.2020年1月10日经理洪长保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4个电镀车间未批先建、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向你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听告字〔2020〕8号),明确告知你本人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本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本人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你本人于2020年3月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本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本人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本局决定对造成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